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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龙江财经学院招生简章

来源:3773考试网 2017-7-25 22:07:08

2017黑龙江财经学院招生简章
黑龙江财经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学院网址:http://www.hfu.edu.cn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9号   邮政编码:150025
招生热线: 0451—85911881、85911882、85911883
招生处电话:0451-85911118、85911119(传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黑龙江财经学院,学院代码13298。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 “1115工程”重点建设的民办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生学业期满,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财经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校址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设有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规划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院招生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原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及承诺。
    5、做好各招生省份的网上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黑龙江财经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九条: 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原则。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对投档考生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条: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排序)。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CC等级以上,必测科目在4C以上技术合格,录取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
    第十一条: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二条: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黑龙江省术科统一考试。 录取方式按黑龙江省统一规定进行投档录取,即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黑龙江省招生办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术科同分考生再按照文化课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我院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学院将向省(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招生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我院承认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加分仅在考生投档时有效,考生录取及专业分配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
第四章  收费与奖励
    第十六条:我院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专业学费16000元/年;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资产评估专业学费1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60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14000元/年;住宿费六人间1000元/年。
    第十七条:学院在校生符合条件者,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活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学院将为生活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学院批准之日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处。
    第二十条:学院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院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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